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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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
为了全面落实医疗卫生系统室内全面禁烟工作,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决定于近期开展2012年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督导检查,督导检查以卫生部新修订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附件1)为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评 请各市州于2012年7-8月,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进行自查自评。 (一)明查。各市、州由卫生局主管控烟工作领导带队,组织系统内从事控烟工作的业务人员,对市、州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的卫生局、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健康教育所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明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 (二)暗访。各市、州卫生局要组织当地媒体或本系统人员对本市、州和1-2个县、市、区的卫生局、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健康教育所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暗访,并将暗访结果在当地主流媒体通报,以推动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三)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由主管控烟工作领导牵头,组织控烟相关人员,对本单位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完成自查报告,于 二、市、州交叉督导 请参照《甘肃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附件2),于2012年7-8月(具体时间由相关两地协商确定)开展交叉督导评估工作。 (一)督导评估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技术交流和访谈等。 (二)人员组成。按照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原则进行交叉督导评估,建议督导评估组由3-4人组成,包括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分管控烟工作的领导、主管科室负责人和1-2名控烟骨干。 (三)督导评估报告。各督导评估组应当于 (四)费用。督导评估组交通费用自理,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由接受督导的市、州承担。 (五)抽查。省卫生厅将适时对交叉督导情况进行抽查。 三、省级暗访 省卫生厅将委托第三方组织于2012年8月对全省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进行暗访,暗访范围为厅直单位,兰州大学第一、第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人民医院、中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站、健康教育所等医疗卫生机构。省卫生厅将根据暗访结果对各市、州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进行排名,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和全省卫生系统内进行通报。 四、迎接国家级督导评估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要求,卫生部将于2012年8月上旬委派浙江省卫生厅组成督导评估组对我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进行交叉督导评估,并组织第三方调查公司对我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进行暗访评估。 按照交叉督导评估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届时将对省卫生厅、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3家综合医院及平凉市和天水市的卫生局、第一人民医院、疾控中心、中医院等13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评估,请各相关单位做好评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请各市、州卫生局,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特别是主管控烟工作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医疗卫生系统控烟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控烟工作列为卫生工作的重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在近期开展无烟环境布置、查漏补缺,做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的日常工作,确保在暗访中取得好成绩。 五、总结交流 省卫生厅将根据督导检查工作结果,适时召开全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总结会议,通报结果,交流经验,进一步巩固全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成果。 省卫生厅联系人:尚建军 联系电话:0931-4818103 省建康教育所联系人:朱泽善 联系电话:0931-4680882 电子信箱:gssawb2010@163.com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220号 附件: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 2.甘肃省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
主题词: |
主送: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
抄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国疾控中心控烟办 |